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9 題
有關要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約經拒絕者,視為新要約
- B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引誘
- C 對話要約意思表示,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 D 非對話要約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商家在大街上發放印有價格的宣傳單時,商家是已經準備好要跟全世界拿到傳單的人都成立契約了,還是只是希望吸引顧客走進店裡來跟我「談生意」呢?這兩種行為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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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法律實務上,區分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與要約之引誘(吸引對方來向我開價)至關重要。選項 (B) 提到的價目表寄送,在性質上只是為了喚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因此法律上將其歸類為「要約之引誘」,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了解主義與到達主義的適用情境。對於「對話」的意思表示,必須以相對人「了解」時才發生效力;而「非對話」(如書信、郵件)則是「達到」相對人時生效。選項 (C) 與 (D) 刻意將這兩個觀念對調,這正是法律考題中常見的細節陷阱。你能從中脫穎而出,說明你對《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生效的規範已有很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