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絕對無效的情形?
-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 B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事後始提出申請
- C 作成處分之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政府公文上面完全沒蓋機關印章(找不到是誰發的),跟一個政府公文內容沒問題,只是民眾原本該先寫申請書卻不小心晚了幾天才補交,這兩種情況對法律秩序的「破壞程度」有什麼差別?哪一種情況應該被當作『從來沒發生過』,而哪一種情況還有挽救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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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的區辨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處分的效力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絕對無效」與「得補正之瑕疵」。在行政法規中,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如《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各款),則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選項 (A)、(C)、(D) 分別涉及處分機關不明、違背專屬管轄及法定方式缺失,皆屬於法條中明定的無效情形。
瑕疵的重大性與可補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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