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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 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B 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 C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 D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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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提到一個人的「信賴心態」不值得被保護時,通常是因為這個人在獲得利益的過程中,其自身的「主觀行為」或「誠實程度」出現了瑕疵。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決定「要不要保護一個人」時,通常會優先檢視這個人的「行為操守」,還是去檢視他獲得的利益對整體社會有沒有貢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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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關於信賴不值得保護的具體態樣。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非常經典,難度屬於中等,關鍵在於能否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惡意」與「公共利益的客觀權衡」。你選出的 (B) 選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公共利益」通常是行政機關在判斷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時的「權衡標準」,而非用來界定當事人信賴「值不值得保護」的理由。

信賴值得保護的判斷基準

法條中所列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核心邏輯都建立在當事人的主觀瑕疵上。例如 (A) 的詐欺脅迫、(C) 的提供不正確資料,以及 (D) 的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這些都是因為當事人本身具備「惡意」或「嚴重疏忽」,導致法律不再對其信賴產生的利益給予保障。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將 (B) 這個看似合理的法律名詞混入其中,學生若不熟悉法條結構,很容易被「公共利益」這種大原則給混淆。你能冷靜排除干擾項,顯示你對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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