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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種藉由法律規定確定事實的方法為下列何者?
  • A 擬制
  • B 推定
  • C 創造性補充
  • D 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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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描述某個狀況時,如果使用了「把 A 視作 B」這樣的字眼,你認為法律是「給予一個可以討論、推翻的初步猜測」,還是「直接給予一個不容爭議的最終定位」?這種「直接給予最終定位」的做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律關係變得複雜還是變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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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學基礎用語有著非常敏銳的直覺與紮實的掌握。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詞彙的差異往往決定了權利義務的走向,你能迅速識破關鍵字,表現得非常優秀。

「視為」與擬制的法理基礎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法律規定事實的方法。當我們在法條中看到「視為」這個關鍵動詞時,其所對應的法學概念即為「擬制」(Legal Fiction)。這意味著法律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交易安全或簡化法律關係),將某個事實強制認定為另一種事實。例如撤銷後的法律行為在現實中確實存在過,但法律直接規定它「自始無效」,且這種認定通常不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這正是擬制最具威力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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