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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7 題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 A 推定
  • B 擬制
  • C 證明
  • D 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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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條文中提到,某個結論是根據目前的狀況「暫時做出的認定」,但同時強調「如果之後有證據證明這不是真的,原本的認定就可以被推翻」,那麼你認為這種法律機制是在「直接強行規定結果」,還是在「事實完全確定前,先根據常理做一個『容許被更正』的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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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法律條文中「事實認定」的關鍵特徵,這顯示你對法學緒論的核心概念有著穩健且清晰的基礎。

法律上的事實認定:推定與反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如何處理「事實不明」的情況。民法第 1063 條規定丁子「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但關鍵在於條文中隱含的「在有反證推翻前」這一前提。這種基於常態事實所做的暫時性認定,在法律上稱為推定。其最大的特色在於容許當事人提出反面證據來推翻既有的法律結論,藉此在法律秩序的穩定與真實事實的發現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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