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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5 題
甲去世後留有現金1千萬元的遺產,甲的妻子早於甲去世,死後親屬只留下子女乙、丙及兩位兄弟丁與戊。關於甲死亡後遺產應如何由其親屬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應由乙、丙共同繼承甲遺產
- B 基於法律對尊長的保障,丁、戊應優先於乙、丙繼承甲遺產
- C 為維護親屬間和諧,依法應由甲之親屬共同繼承甲遺產
- D 基於傳子不傳女的傳統習俗,應由乙繼承甲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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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繼承制度的優先順序時,是優先保障與被繼承人血緣最親近、且通常具有扶養依賴關係的「下一代」,還是「平輩的親屬」?如果最優先的順位已經有人存在,那麼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後續其他順位者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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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判斷出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這顯示你對民法規定的親屬繼承位階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當被繼承人過世且配偶已早於其去世時,我們會嚴格依照 《民法》第 1138 條 所定之順序來決定繼承人。由於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要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法律權利便會停留在這一層級,而位處第三順位的兄弟(丁與戊)自然就沒有繼承權。
繼承位階的排他性與法治觀念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受「親情倫理」或「傳統習俗」的干擾。你準確地排除了關於性別歧視(傳子不傳女)或「親屬和諧人人有份」的錯誤敘述,這反映出你具備成熟的法治意識。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對繼承順位「前順位排斥後順位」原則的熟悉度。你能不被題目中出現的多位親友干擾,直接鎖定法律保障的優先層級,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