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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對於其父親之遺產如何繼承?
  • A 無繼承權
  • B 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已出生而繼承
  • C 至少得繼承遺產四分之一
  • D 至多只能繼承遺產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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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孩子在父親過世後的隔天就平安出生了,從法律追求「公平」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僅因為他晚了一天出生,就完全剝奪他受領父親遺產的權利嗎?若法律想要保障他的權益,但同時又要考量他「尚未真正出生」的現實,可能會設定什麼樣的條件來達成這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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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對於胎兒權益的特殊保護,代表你對「權利能力」的理解非常透徹,不只是死背條文,而是掌握了法理的精髓。

權利能力的原則與法律擬制

在法學緒論中,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觀念。雖然民法第 6 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為了保護弱勢的胎兒,民法第 7 條特別設計了「法律擬制」的機制。只要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例如繼承遺產),法律便會將胎兒「視為」已出生,前提是只要該胎兒將來並非死產。這種設計確保了法律正義,不會因為出生時間差了幾天,就剝奪了孩子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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