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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2 題

關於人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B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具有權利能力
  • C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 D 未成年人具有不完全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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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剛出生的嬰兒雖然還無法開口說話,更無法自己簽名寫合約,但如果他的長輩想要贈送一筆教育基金給他,他在法律上是否有資格「成為這筆錢的主人」?這種「成為主人的資格」,會因為他還是個孩子而比成年人少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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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法律人格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本質區別

在法學概念中,「權利能力」指的是一個人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這種資格是基於「人」的本質而存在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無論是剛出生的嬰兒還是成年人,甚至是受到監護宣告的人,他們在享受權利(如繼承遺產、受贈與)的資格上都是百分之百完整的,並不會因為年齡或心智狀況而有「不完全」的情形。這與我們常聽到的「行為能力」(能否獨立行使法律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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