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5 題
下列何種能力始於自然人之出生、終於自然人之死亡?
- A 行為能力
- B 權利能力
- C 識別能力
- D 意思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一個剛出生、還不會說話也不會走路的嬰兒,是否能夠合法地成為一棟房子的「所有人」?如果他可以擁有財產,這種「生而為人即具備的資格」,與他是否能「親自去簽署買賣合約」的能力,在法律定義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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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主體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中關於「人」最基本的資格認定。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反映出你已經清楚區分了權利主體與行為主體在法律定義上的本質差異。
民法上的權利主體
在法律邏輯中,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第 6 條明確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被動地位,無論該自然人是否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只要具備生命跡象,法律就必須賦予其人格地位,以保障其基本的人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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