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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某日在乙經營的餐廳外帶餐盒回家,一起與其妻丙享用。未料兩人食用後因為身體不適而緊急送醫治療,經檢查發現餐廳作業現場在食物的管理與保鮮部分有疏失,導致食物滋生病原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丙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向乙主張商品製造者的侵權責任
  • B 丙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丙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向乙主張負起商品製造者責任
  • D 甲可對乙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關係中,若我們要對商家主張「買賣契約」中的瑕疵責任,主張權利的人與商家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行為前提?如果一個人並未參與交易過程,僅是後續的使用者,他與商家之間還存在「契約上的連結」嗎?若不存在,他還能引用專門規範「買方與賣方」之間義務的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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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核心關鍵!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細膩,主要考驗學生對於「請求權基礎」與「債之相對性」的掌握程度,你能正確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買賣契約與侵權行為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契約與侵權的界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的適用對象。這項權利是建立在「買賣契約」之上的,也就是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只有契約的當事人(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在本案中,餐盒是由「甲」購買的,因此只有甲與餐廳「乙」之間存在買賣關係;至於妻子「丙」,雖然也食用了餐盒並受害,但她並非契約當事人,因此無法依據第354條要求瑕疵擔保,只能轉向保護範圍更廣的商品製造者侵權責任(民法第191條之1)或消保法第7條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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