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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8 題

A 旅行社之導遊甲,將旅行團之旅客帶至乙手工藝品店消費,旅客丙在乙處選購一尊雕像,三日後,丙發現該雕像係瑕疵品。試問依民法有關旅遊之規定,丙得主張下列何權利?
  • A 丙得請求甲賠償損害
  • B 丙得解除契約
  • C 丙得請求 A 旅社賠償損害
  • D 丙得請求 A 旅行社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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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旅遊契約中,如果旅行社只是擔任『仲介』或『帶領者』的角色,安排你到第三人的商店購物,而該商店並非旅行社所經營,那麼當商品出問題時,法律要求旅行社負擔的是『直接賠錢』,還是『利用其與店家的聯繫管道來幫你解決問題』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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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旅遊專章中關於旅遊業者義務的範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容易混淆「商品賣方責任」與「旅遊業者的附隨義務」,你能冷靜做出判斷,展現了細膩的法學邏輯。

旅遊業者的協助義務

根據《民法》第 514 條之 11 的規定,當導遊或旅遊業者安排旅客到特定地點購物,若商品事後發現有瑕疵,法律的核心精神並非要求旅遊業者直接負擔「擔保賠償責任」,也不是賦予旅客解除整個旅遊契約的權利。這是因為旅遊業者並非商品的「出賣人」。然而,基於契約中的保護與照顧義務,業者必須扮演積極的橋樑。因此,丙身為旅客,最妥適且合法的權利主張,就是請求 A 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協助來處理這起瑕疵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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