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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者,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修正後有效
- D 由主管機關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公平交易與保護弱勢,已經明確公告某些約定「絕對不可以」出現在契約中,但業者仍執意將其寫入合約,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種刻意違背禁令的條文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才能最有效地達成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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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的法規效力,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楚的理解。
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強行效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的規範。當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平衡企業與消費者間的資訊不對稱,公告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後,這些規定就具備了法律上的強行性質。一旦定型化契約的條款違反了這些公告事項(例如放入了禁止記載的內容),該條款在法律上會被直接認定為無效,以確保契約內容的公平性並落實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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