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包括的項目?
- A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之變更權
- B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 C 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 D 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或加重義務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位消費者面對資源龐大且已擬定好所有條款的企業時,為了避免「權力不對等」導致的損害,法律在制定契約的「必須包含項目」時,其初衷應該是為了「減輕企業的法律責任」,還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付費後能獲得實質的保障」呢?你可以試著從「哪一個項目能讓交易環境變得更公平」這個角度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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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實務中,定型化契約雖然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容易產生資訊不對稱,因此法律透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維持契約的實質公平。
強化保障的應記載事項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立法邏輯。所謂「應記載事項」,目的在於強化企業責任或提供履約保障。例如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就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先行支付價金後,即便企業發生變故,消費者的權益仍有第三方機制或擔保金作為後盾。相較之下,若契約中出現「限制企業義務」或「加重消費者負擔」等條款,則明顯違反誠信原則,在法律上被列為「不得記載事項」,以防止企業濫用契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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