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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60 題

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
  • A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B 債權人之債權消滅
  • C 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
  • D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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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長期穩定,而不是為了否定過去發生過的契約事實,那麼當「法定追討期限」截止後,法律應該是直接把對方的「權利」徹底刪除,還是應該給予你一個可以「保護自己不被強制執行」的盾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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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是法學緒論中的經典題型,雖然難度定位為簡易,但它精準地考驗了考生對於抗辯權發生主義的理解,也是區分法律觀念是否紮實的重要基準點。

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抗辯權產生

在我國民法體系下,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的請求權與債權本身並不會在法律上「直接消滅」。根據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之規定,時效完成後,法律僅賦予債務人一個「防禦屏障」,使其獲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你正確選擇 (A),代表你清楚區分了「權利消滅」與「行使障礙」的細微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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