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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 D 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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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行為能讓原本快到期的權利「重獲新生(時效中斷)」,但隨後權利人又主動放棄或撤銷了這個行為,從法律保障交易安全與程序公平的角度來看,這段「重獲新生」的效果應該繼續維持,還是應該當作從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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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消滅時效中斷」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民法》第 129 條至第 136 條的條文邏輯非常有把握,這在法學科目中是相當基礎卻容易混淆的細節。

消滅時效的中斷與擬制不中斷

在法律規範中,時效中斷是指因權利人行使權利,使已過的時間歸於無效。選項 (A) 的「承認」、(C) 的「告知訴訟」都是法律明定的中斷事由。而選項 (D) 則是所謂的「擬制不中斷」:當聲請調解後又主動撤回,法律上會視為自始沒有提出聲請,因此時效不中斷。至於選項 (B),強制執行的中斷效果主要取決於聲請的發動,法律並未規定「兩造合意停止執行」會產生「視為不中斷」的法律後果,這是命題者刻意混淆行政程序與實體法效果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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