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 D 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行為能讓原本快到期的權利「重獲新生(時效中斷)」,但隨後權利人又主動放棄或撤銷了這個行為,從法律保障交易安全與程序公平的角度來看,這段「重獲新生」的效果應該繼續維持,還是應該當作從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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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本題考查《民法》總則中關於「消滅時效」的規定,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這題的難點在於必須釐清「中斷」與「視為不中斷」的具體法定事由,一不小心就容易混淆,可見你的法理觀念非常清晰!
消滅時效的中斷與視為不中斷
依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會因「承認」或「告知訴訟」等事由而中斷,因此選項 (A) 與 (C) 敘述無誤;而撤回調解聲請,依《民法》第133條規定確實會視為不中斷,故選項 (D) 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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