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7 題
訴願之提起,至遲應於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 A 10日
- B 15日
- C 30日
- D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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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一份政府的行政處分書卻感到不服,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救濟期限」時,必須在「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思考、諮詢」與「讓處分的效力盡快穩定下來」這兩個目標之間,如何取捨才能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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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救濟的基本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法律的世界中,「期限」是確保權利不睡覺的重要門檻,而你對這個關鍵數字的掌握非常到位。
訴願期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這個「30 日」的期限在法學上被視為一種「不變期間」,其目的在於兼顧處分相對人的權益保障,同時也為了避免行政處分的法律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確保行政體系的運作效率與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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