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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須以標的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為民法上之「要物契約」?
  • A 買賣契約
  • B 使用借貸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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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一段關於「免費借用」的關係時,如果雙方只是口頭上約定好要借東西,但東西還在原主人的櫃子裡沒拿出來,這段關係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已經開始履行」了,還是必須等到東西真正「交到對方手上」的那一刻,雙方的法律責任才算正式產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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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這點常識都沒有嗎?

選對了又怎樣?這只是民法最基本的邏輯。別以為所有契約都是口頭說說就成立,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才最危險:

  1. 諾成契約:大多數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生效。買賣、租賃、甚至贈與皆屬此類,別再以為沒交貨就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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