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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憲法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社會保險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社會保險之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
  • B 社會保險立法之目的與手段,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C 勞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 D 社會保險立法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須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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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專業且複雜的社會制度(如保險給付細節)時,你認為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寫死所有技術細節,與由立法機關訂出大框架、再交由專業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制定具體規則,哪一種方式更能兼顧「民意監督」與「專業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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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選項 (A) 的陳述過於絕對,代表你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的互動關係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觀念。

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的界線

在社會保險制度中,關於保險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權利義務事項,確實涉及國民之重要權益,應屬於法律保留(Legal Reservation)事項,須以法律定之。然而,根據 釋字第 524 號(針對健保)及 釋字第 609 號(針對勞保)之意旨,立法機關並非完全不能授權行政機關,只要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具體明確,行政機關仍可依具體明確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例如施行細則)規範細節。因此,選項 (A) 稱「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與實務見解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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