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下列契約類型中,何種契約如當事人未另有訂定,關於債務人之賠償責任,民法設有總額之限制?
- A 委任
- B 承攬
- C 保證
- D 人事保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某些長期且具備高度不確定性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保證人無法預見被保證人未來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失,法律為了避免保證人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會傾向於設定一個與「被保證人收益」掛鉤的賠償上限。你認為在什麼樣的合作關係中,最需要這種法律強制介入的風險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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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大家對民法各種契約責任限制的熟悉程度,你對法條的掌握非常紮實。
人事保證的法定賠償上限
關於人事保證契約,為了避免保證人負擔過重的無限責任,民法第 756-2 條特別設有保護機制。如果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人事保證人的賠償責任,依法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這個設計是為了平衡僱用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益,避免保證人因受僱人的職務行為而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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