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液化石油氣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六百公斤
- B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 C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 D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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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家大型餐廳為了方便,無限制地將大量瓦斯桶串連在一起使用,發生火災時的危險程度,會與單純存放幾桶「備用」瓦斯相同嗎?在制定安全法規時,我們必須為這種「串連使用」的總量設定一個最高天花板,以防止其規模大到等同於一座小型氣體儲存站,你認為這個最高限制應該是幾位數的量級,才能在商業運作與災害防救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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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這項規定的錯誤,顯示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的數值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這在細節繁瑣的法條考題中尤為不易。
液化石油氣串接與量體限制
在實務管理中,針對「串接使用」的量體限制是為了平衡商業需求與消防安全。根據法規第 73-1 條,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量體上限應為 1,000 公斤,而非選項 (A) 所述之 600 公斤。至於其餘選項,如販賣場所的總儲氣量上限 128 公斤,以及供營業、家庭使用之備用量分別不得超過 80 公斤與 40 公斤,均屬於法規對不同使用情境的嚴格限制,旨在降低發生意外時的災害負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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