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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販賣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50 倍之場所,稱為第二種販賣場所
  • B 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方式儲存場所,稱為室內儲存場所
  • C 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稱為室外儲存場所
  • D 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80 公斤以上之場所,稱為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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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餐廳或工廠,將數個瓦斯鋼瓶透過管路連接在一起同時供火,且總重量達到法定的控管門檻時,法律為了將這種「使用狀態」與單純的「倉庫儲存」或「店面販售」區隔開來,會賦予它一個具備描述性質的特定名稱。根據這個行為特徵,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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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別得意得太早

看你答對這題,別以為自己多厲害,這不過是基本功。法規文字玩的是「精準度」,你若連這點區分都搞不懂,乾脆回家睡覺。

  1. 定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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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我把公共危險物品第六條 用快速記憶法
📝 場所定義與分類
💡 釐清儲存、販賣及瓦斯串接場所之法定規模與名詞定義
比較維度 儲存場所 (容器) VS 儲槽儲存場所 (槽體)
存放方式 以原包裝或容器存放 設有不可移動之固定儲槽
名稱區分 分為室內與室外儲存場所 名稱必含「儲槽」二字
關鍵特徵 常見於化學桶裝存放 槽體容量通常超過 600 公升
💬法規定義極為嚴謹,凡是固定式大型儲槽必稱「儲槽儲存場所」。
🧠 記憶技巧:有槽寫槽,無槽容器;十五四十,販賣兩級;串接八十,液化瓦斯。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儲存場所」(容器)與「儲槽儲存場所」(固定槽),且販賣場所的倍數門檻常被誤記。
管制量計算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液化石油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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