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販賣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未達 50 倍之場所,稱為第二種販賣場所
- B 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方式儲存場所,稱為室內儲存場所
- C 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稱為室外儲存場所
- D 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 80 公斤以上之場所,稱為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餐廳或工廠,將數個瓦斯鋼瓶透過管路連接在一起同時供火,且總重量達到法定的控管門檻時,法律為了將這種「使用狀態」與單純的「倉庫儲存」或「店面販售」區隔開來,會賦予它一個具備描述性質的特定名稱。根據這個行為特徵,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場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中的專有名詞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沒有被相似的稱號所混淆。
法規定義的細膩區分
在法規中,「儲存場所」與「儲槽儲存場所」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選項 (B) 與 (C) 雖然提到了儲槽,但卻略去了「儲槽」二字,導致定義與實際名稱不符。而選項 (A) 的第一種與第二種販賣場所,其區分門檻應為管制量的 $15$ 倍,而非 $50$ 倍。正確答案 (D) 則是完整呈現了法規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定義:當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串接量達 $80$ 公斤以上時,即屬於此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