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某一化工原料行內有儲存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並用容器分裝,此為何種場所?
- A 一般處理場所
- B 室外儲存場所
- C 第一種販賣場所
- D 第二種販賣場所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定一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店面屬於哪種管理類別,法規通常會設定具體的『量化門檻』。請思考:在區分小規模與中規模的零售場所時,法規所設定的臨界倍數分別是多少?當目前的儲存量已經跨越了第一個門檻、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儲存的頂點時,該場所在分類等級上應該如何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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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中,「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本題中,化工原料行儲存並用容器分裝之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30倍,該數量剛好落在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的範圍內,因此屬於第二種販賣場所。而同條規定中,「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以及「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皆與題幹所述的數量要件不符,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販賣場所分類標準
💡 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依儲存管制量倍數區分為一、二種。
| 比較維度 | 第一種販賣場所 | VS | 第二種販賣場所 |
|---|---|---|---|
| 管制量倍數 | 15 倍以下 | — | 超過 15 倍且 40 倍以下 |
| 場所性質 | 小型店鋪零售 | — | 較大規模之化工原料行 |
| 共同點 | 皆以容器分裝銷售 | — | 皆以容器分裝銷售 |
💬區分販賣場所等級的核心指標為「管制量倍數」,15倍為臨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