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某一化工原料行內有儲存達管制量 30 倍之公共危險物品,並用容器分裝,此為何種場所?
  • A 一般處理場所
  • B 室外儲存場所
  • C 第一種販賣場所
  • D 第二種販賣場所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定一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店面屬於哪種管理類別,法規通常會設定具體的『量化門檻』。請思考:在區分小規模與中規模的零售場所時,法規所設定的臨界倍數分別是多少?當目前的儲存量已經跨越了第一個門檻、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儲存的頂點時,該場所在分類等級上應該如何遞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數量界限!這題考查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中關於販賣場所的法定定義。在法規體系中,判定這類場所類別的關鍵,在於其總儲存量相對於「管制量」的倍數關係。

販賣場所的倍數級距

根據法規第 13 條,販賣場所依其規模分為兩類。第一種販賣場所是指儲存量在管制量 15 倍以下的場所;而第二種販賣場所則規範儲存量在 15 倍以上、40 倍以下。題目中提到的「30 倍」正好落在這個區間內,且「化工原料行」與「容器分裝」等關鍵字,明確導向其販賣經營的性質,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查看更多「[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