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之定義及其位置、構造、設備之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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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場所規範題,首先要準確定位法源與分類。第一步,界定「第一種販賣場所」屬於處理場所,並以未達管制量15倍為定義(第7條);第二步,系統性列出其位置與構造設備標準(第35條),包含樓層限制、防火區劃、作業室面積、通風排氣等8項要件;第三步,補充安全管理上對調配及分裝作業空間的限制(第72條)。作答時務必標明正確條號,切忌將定義誤植為製造或儲存場所之法條(如第5、6或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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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點出核心概念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包含販賣場所,法規對其管制量、位置、構造、設備及作業安全皆有嚴格規範。茲就第一種販賣場所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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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要怎麼背會比較順
第一種販賣場所規範
💡 掌握第一種販賣場所定義(15倍下)與一樓防火構造設備要求。
- 定義: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第5條)
- 位置標示:限建築一樓設置,並有明顯消防標示
- 構造要求:輕質不燃屋頂、防火門窗、內裝不燃材料
- 安全設備:通風系統、液體集漏設施、防爆調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