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之定義及其位置、構造、設備之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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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純法規記憶題,考點集中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答題應按題目要求,依序寫出「第一種販賣場所」的定義(數量基準),再分點列述其位置、構造、設備的安全管理規定(如樓層限制、防火材質、通風與防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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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測驗考生對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分類及設置標準的熟稔度,具體考點為第一種販賣場所之定義與第31條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定義)。\n(2) 同辦法第31條(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n\n3. 【涵攝】:\n依據相關辦法規定,詳細說明如下:\n(1) 定義: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係指販賣六類物品(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n(2) 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依第31條規定):\n A. 位置:應設置於建築物之一樓。\n B. 標示: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n C. 屋頂構造:販賣場所之建築物屋頂應為不燃材料,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n D. 門窗: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n E. 內部裝修:內部牆壁及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n F. 通風設備:應有良好通風,如自然通風不足,應設機械通風裝置。\n G. 地面構造(販賣液體時):販賣液態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地面應為不透水構造,並設有集漏設施及防止外流之油分離裝置。\n H. 調配室:如有設置調配室,其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且需具備適當防爆及通風設施。\n\n4. 【結論】:第一種販賣場所為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其位置必須在一樓,構造上強調使用不燃材料及防火門窗,並須配備必要的通風與防漏設施,以確保公共危險物品販售之安全。\n\n5. 【答題提醒】:此類法規題無推論空間,首重法條內容的完整性。答題時務必使用層次分明的標號(如定義、位置、構造及設備分點列出),以利閱卷委員快速找點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