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依消防法規定,那些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未立即依相關規定完成通報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之罰則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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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112年底《消防法》修法重點(俗稱明揚大火條款)的掌握度。答題應分兩部分:首先指出負有通報義務的特定場所種類(工廠、儲存化學濾材等);接著分別論述「未立即通報」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進入場所」的兩項新修正罰則要件與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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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測驗考生對112年《消防法》修法重點的掌握,特別是針對特定場所之火災資訊提供、協助救災及危害風險標示板設置義務與違反義務之罰則,此為近年重大考點。
- 【相關法條】:《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風險標示板設置及更新義務)、第43條之1(違反火災資訊提供、協助救災及危害風險標示板義務之罰則)。
- 【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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