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9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請說明為進行火災調查與鑑定,有關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權限與職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題目第一步應辨識出考點為「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有關火災調查與鑑定的規範。答題時應將架構分為「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權限」與「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職責」兩大部分。權限部分應提及封鎖現場、調查、勘查、詢問等強制力;職責部分則應論及製作鑑定書、提報及移送相關單位等法定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於消防法第 26 條、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中有關火災調查鑑定權限與法定職責的熟稔程度。\n2. 【相關法條/理論】:消防法第 26 條(封鎖現場及調查權)、第 27 條(火災鑑定委員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n3. 【涵攝與論述】:\n依消防法及相關法規,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之權限與職責分述如下:\n(1) 調查鑑定人員之權限:\n① 封鎖現場及限制進入: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火災現場得依法封鎖,非經同意不得進入。\n② 破壞及變更處分:對於破壞火災現場或規避、妨礙調查者,得予以取締並依法處罰。\n③ 調查與詢問:得向關係人、火災發生場所之管理權人等進行查詢,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採取、保存相關證物。\n(2) 調查鑑定人員之職責:\n① 現場勘查與物證保全:應於火災發生後盡速進行現場照相、測繪,並採集、封存物證送驗。\n② 製作調查紀錄與筆錄:對火災關係人進行查詢時,應作成談話筆錄。\n③ 撰寫調查鑑定書: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於火災發生後規定期限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n④ 移送與備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成後,應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依規定提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n4. 【結論】:火災調查鑑定人員依法被賦予封鎖勘查與詢問等公權力,同時肩負查明起火原因、保全證據、製作鑑定書並移送警察與司法機關之重責大任,以釐清火災責任並作為後續預防之重要依據。\n5. 【答題提醒】:作答時務必明確區分「權限」(得做什麼,如封鎖、詢問)與「職責」(應做什麼,如製作鑑定書、移送),並適當引述法條核心精神,能讓答案結構更具層次感與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