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2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其修訂期限,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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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直接測驗考生對《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的熟悉度。作答時應先列出災害防救計畫的種類,包含基本計畫、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接著說明這三種計畫的定義,最後點出定期與不定期修訂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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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災害防救法》關於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種類的劃分與定義,以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計畫檢討修訂期限的規範。\n2. 【相關法條/理論】:《災害防救法》第17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7條。\n3. 【涵攝】:\n(1) 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與定義(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n①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共同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②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計畫。\n③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視地區災害特性,分別擬訂,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n(2) 修訂期限(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7條):\n各級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或檢討,原則上每二年應檢討一次;若有必要時得隨時辦理檢討與修訂。但鄉(鎮、市)與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則視需要檢討即可。\n4. 【結論】: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計畫、業務計畫及地區計畫。前兩者及直轄市、縣(市)計畫應每二年定期檢討修訂,必要時隨時辦理;鄉鎮市及區計畫則視需要檢討。\n5. 【答題提醒】:作答時注意階層分明,種類的層級應從中央到地方依序列出,並準確提及各計畫是依據上一階層計畫擬定,這是得分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