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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0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應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請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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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災害防救法》中關於「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的規定。應聯想到《災害防救法》第二章(或具體針對整備章節)對各級政府在災害發生前應進行的各項整備作為,將法條列舉的事項有條理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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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n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對各級政府在「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階段應負擔的法定事項。屬於法規列舉題,要求考生熟悉災害整備階段的具體作為。\n\n2. 【相關法條/理論】\n《災害防救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辦理之災害應變措施整備事項,內容涵蓋預警準備、聯絡網建置、物資器材整備等。\n\n3. 【涵攝】\n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6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應整備下列事項:\n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n二、災害預警及災情蒐集、通報等相關設施之整備。\n三、救災、救護及災害搶救等裝備、機具及物資之整備。\n四、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間之相互支援及聯絡體制之整備。\n五、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間之相互支援協議。\n六、民間救難組織、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編組及訓練。\n七、收容安置場所、物資之準備及其他災害防救事項之整備。\n\n4. 【結論】\n各級政府在實施緊急應變措施的整備事項上,需涵蓋組織建立、預警通報設施、救災物資與機具、機關間聯絡支援體制、民間力量編組訓練以及收容安置準備等多個面向,以確保災害發生時能迅速、有效應對。\n\n5. 【答題提醒】\n作答時應以條列式清晰列出《災害防救法》第26條的各項整備事項。為求版面美觀及易讀,可以適當為各款加上簡短標題(例如:組織整備、設施整備、物資整備等),有助於閱卷老師快速抓取給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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