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民眾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前往當地縣政府已劃定警戒區域之山域登山,不聽勸阻受困山區,經消防機關搜救脫困。有關縣政府對於民眾進入警戒區之違法行為,以及後續動員救災人力進行搜救,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縣政府可分別處以何種處罰?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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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辨識本題考點為《災害防救法》中關於警戒區劃定、違反警戒區規定的罰則,以及搜救費用的請求規定。答題時應分兩部分論述:第一部分說明進入警戒區不聽勸阻的行政罰鍰依據與額度;第二部分說明動員搜救後,縣政府要求違法民眾負擔搜救費用的法源及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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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測驗《災害防救法》對於民眾違規進入警戒區域的處罰,以及國家動員救災資源後,搜救費用負擔的規定。須明確區分「行政罰鍰」與「費用徵收」。\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勸離人員進入。\n(2) 《災害防救法》第55條:違反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處罰。\n\n3. 【涵攝】:\n(1) 進入警戒區之處罰:題目中民眾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前往縣政府依《災防法》第30條劃定之警戒區山域登山且不聽勸阻。依同法第55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縣政府可對該民眾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2) 搜救費用之負擔:該民眾因違規進入警戒區而受困,經消防機關動員人力搜救脫困。依《災防法》第55條後段及相關規定,縣政府除處以罰鍰外,並得命其負擔搜救費用。縣政府應於搜救任務完成後,核算搜救所需之相關費用,開具處分書,命該違法民眾繳納搜救費用。\n\n4. 【結論】:對於民眾進入警戒區之違法行為,縣政府可處以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罰鍰;對於後續動員救災人力搜救,縣政府得命該民眾負擔搜救費用,以維護救災資源。\n\n5. 【答題提醒】:答題時應將「罰鍰(行政罰)」與「搜救費用(費用徵收)」分開論述,並準確寫出五萬至二十五萬的罰鍰金額,展現對現行《災害防救法》條文的熟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