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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請說明緊急醫療救護(15 分)、緊急醫療救護人員(5 分)及大量傷病患(5 分)之意涵。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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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單純的法條名詞解釋題。第一步應辨識題目所指的「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主要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接著應分別援引相關法條,清晰、完整地默寫出「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大量傷病患」的法定定義。作答時宜分點列述,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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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測驗考生對《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核心專有名詞定義之熟悉度,重點在於準確寫出法定名詞涵義與要件。\n\n2. 【相關法條/理論】:\n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緊急醫療救護之定義)。\n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定義)。\n -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大量傷病患之定義)。\n\n3. 【涵攝/論述】:\n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各名詞之意涵如下:\n (一) 緊急醫療救護(15分):\n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n 1. 發生災害或救護事件之院前緊急醫療救護。\n 2. 發生重大災害時,導入災區之緊急醫療救護。\n 3. 離島、偏遠地區重大傷病患之就醫、轉診。\n 4. 醫療機構間之重大傷病患轉診。\n\n (二)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5分):\n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n\n (三) 大量傷病患(5分):\n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15人以上者。\n\n4. 【結論】:緊急醫療救護涵蓋了院前救護、災區救護及偏鄉或院際轉診等四大範疇;救護人員法定包含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大量傷病患則以客觀的「15人以上」作為啟動大量傷病患救護機制的法定判定標準。\n\n5. 【答題提醒】:此類名詞解釋題配分明確,尤其是「緊急醫療救護」配分高達15分,務必將法定四款事項完整寫出始能獲取高分。此外,大量傷病患的人數標準「15人」是常考數字,絕對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