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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大量傷病患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防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 B 直轄市、縣(市)衛生及消防等有關機關對發生於其鄰近地區之大量傷病患,應予支援
  • C 直轄市、縣(市)政府遇大量傷病患救護,應依災害規模及種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有關工作
  • D 大量傷病患救護處理涉及軍事機密時,應會商軍事機關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事件的規模大到需要同時動員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甚至是軍方單位來協助時,依照行政倫理與權責劃分,你認為法律會授權給其中的「某個局部局處」來訂定規則,還是會要求該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首長機關」來統一發布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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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的精確辨識

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A) 中的主詞陷阱,這代表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膩。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1 條中明確規定,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的權責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而非單一的消防主管機關。這是因為大量傷病患處理涉及消防、衛生、警察等多個行政體系的橫向整合,必須由地方政府位階來發布規範,才能確保跨局處資源的高效調度。

跨域協作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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