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緊急救護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護相關事宜
- B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 C 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 D 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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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如果某項規定涉及「救災或救護人員的編制與車輛分配」,你認為這個屬於「該組織內部的行政管理」,還是「外部專業技術的指導」?在法律層級上,通常會由哪個層級的單位來統籌全國統一的資源配置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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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消防法》中權限劃分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救護法源的母法規定非常熟悉,這在法律條文眾多的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細心特質。
消防法規的權限歸屬
根據《消防法》第 24 條規定,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定之。選項 (D) 將制定權單獨歸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忽略了消防機關本身的主管權責。雖然救護涉及醫療專業,但救護車與人力的配置屬於消防行政的核心,因此必須由內政部主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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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遇到這種法條授權題該怎麼區分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