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5 題
執行緊急救護是消防機關最大的勤務量,也得到很好的民眾滿意度,為確保服務品質,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 B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 C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
- D 消防機關應每半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規劃的角度思考:針對像「緊急救護」這樣需要全國統一標準、且涉及大量人力調度與預算編列的教育訓練與品質考核,在制定法規時,通常會傾向與年度行政考核週期掛鉤,還是會要求在一年內頻繁地進行多次大規模的正式訓練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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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到法規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顯示你對《緊急救護辦法》的掌握程度非常紮實,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在法規考試中是致勝的關鍵。
救護訓練與評估的法規週期
在法規邏輯中,為了確保全國救護品質的恆常性,《緊急救護辦法》第 11 條明確規定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而非選項中所說的「每半年」。同樣地,針對救護品質的考核與評估,在法規第 12 條中也是以「每年」為週期進行。這種對「週期性」的規範,主要是在維持專業技能與行政執行可行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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