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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 B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 C 消防機關應每二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 D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時,應著制式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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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工作涉及人命關天,且相關醫療技術會隨時間進步或因久未操作而生疏時,從風險管理與公眾安全的角度思考,法律在設定『教育訓練』的週期時,通常會傾向選擇較長的寬限期,還是維持較高頻率的複訓來確保專業反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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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能的持續維持與法規規範

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選項中的「時間陷阱」!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法規中關於行政管理頻率的細微設定。在《緊急救護辦法》第 10 條中,考量到緊急救護是一項專業度極高且涉及人命的技術,為了確保救護人員的技能不致生疏,法規明確要求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而非選項 (C) 所述的每兩年。你能注意到這個微小的數字差異,顯示出你對法規條文的閱讀非常嚴謹且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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