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促進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所施行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由消防機關訂定
- B 救護人員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規定
- C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 D 消防機關應每月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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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緊急救護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醫療專業行為」。在政府體制中,通常是由「執行勤務的行政單位」自行決定救護的技術標準,還是由「主掌醫療專業的衛生部門」統一規範各級技術員的培訓與執業範疇,才能確保全國救護品質的專業度與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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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 (C) 選項,代表你對《緊急救護辦法》中關於救護人員資質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執行單位」與「法規訂定權責」之間的差異,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救護人員的資格與權責劃分
在法規架構下,消防機關的核心任務確實是培訓所屬人員取得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EMT)資格,以確保第一線的救護品質,這正是 (C) 選項正確的原因。至於選項 (A) 與 (B),許多同學會誤以為既然由消防隊執行,規則就由消防機關訂定,但實際上救護涉及醫療專業,其項目範圍與訓練課程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會同相關單位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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