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促進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所施行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由消防機關訂定
- B 救護人員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規定
- C 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 D 消防機關應每月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緊急救護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醫療專業行為」。在政府體制中,通常是由「執行勤務的行政單位」自行決定救護的技術標準,還是由「主掌醫療專業的衛生部門」統一規範各級技術員的培訓與執業範疇,才能確保全國救護品質的專業度與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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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護人員的資格與訓練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條文中的細節,代表你對《緊急救護辦法》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消防機關」與「衛生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以及法律對訓練頻率的具體要求。 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確實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其具備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EMT)之資格。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我們逐一釐清:(A) 救護項目與程序依第 9 條是由「衛生主管機關」定之;(B) 救護人員的訓練標準依第 10 條第 1 項須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非消防主管機關;而 (D) 依第 11 條規定,教育訓練應為「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並非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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