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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防機關應執行之緊急傷病患?
  • A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之民眾
  • B 火災救出急待救護者
  • C 診所申請轉診待產孕婦
  • D 山岳救援救出急待救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消防機關的救護資源(119)屬於社會公共資源。若有一名病患已經在「專業醫療診所」內接受照護,而因醫療需求需要移動到另一間醫院時,這與「路邊突然倒下的傷者」在照護責任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類已經有專業醫護在場監控的搬運需求,應該屬於公共救災的範疇,還是醫療機構自身的服務延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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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的適用範疇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消防機關在法規上的權責範圍,代表你對《緊急救護辦法》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到院前緊急救護」與「一般醫療轉診」。根據法規,消防機關執行救護的對象,主要針對災害現場、公共場所或是因意外、疾病突然發作而急待救護者。選項中的路倒民眾、火災與山難救出的傷患,都屬於不可預見且急需到院前處置的範疇。

轉診與公共資源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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