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防機關應執行之緊急傷病患?
- A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之民眾
- B 火災救出急待救護者
- C 診所申請轉診待產孕婦
- D 山岳救援救出急待救護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消防機關的救護資源(119)屬於社會公共資源。若有一名病患已經在「專業醫療診所」內接受照護,而因醫療需求需要移動到另一間醫院時,這與「路邊突然倒下的傷者」在照護責任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類已經有專業醫護在場監控的搬運需求,應該屬於公共救災的範疇,還是醫療機構自身的服務延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出消防機關與醫療機構在救護權責上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法規的掌握相當扎實。
緊急傷病患的範疇與權責劃分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到院前(Pre-hospital)」與「院際轉診(Inter-hospital Transfer)」的任務差異。根據 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消防機關負責的「緊急傷病患」是指因災害、意外或急病而有立即急救需要者,選項 (A)、(B)、(D) 皆屬於消防隊在第一線救災救護時常見的對象。而選項 (C) 提到的「診所轉診」,則受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 及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所規範。法規規定,醫療機構(如診所)對於其收治的傷病患,若因限於設備或專長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安排救護車與醫護人員實施轉診,而非撥打 119 調度消防機關的救護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