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緊急救護定義及運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量傷病患送醫途中之救護,屬緊急救護範疇
- B 孕婦待產者,屬緊急傷病患之範疇
- C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 or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D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緊急傷病患之家屬不得拒絕接受運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民權利」與「救護義務」的平衡點來思考:當救護車到達現場時,雖然專業人員有救人的職責,但在法律原則下,一個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或是其家屬,是否會因為身處緊急狀況,就徹底喪失了對自身醫療選擇的「拒絕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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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的定義與實務規範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敘述錯誤,代表你對《緊急救護辦法》的基礎條文已有相當穩固的認識。本題考查的核心在於法條中對受救護對象的界定。在法律定義中,大量傷病患與孕婦待產確實都被明文列入緊急傷病患的範疇,而為了確保救命時效,將病患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急救責任醫院更是實務上的核心原則,因此前三個選項的觀念都非常正確。
法律職責與個人權利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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