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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隨車人員及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 1 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B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 C 救護技術員違反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救護技術員違反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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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看到針對「專業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例如操作程序不當、或在不對的地方執行任務)進行開罰時,請思考一下:法律通常會讓這類性質相近的行政違規行為,在罰鍰的「額度範圍」上呈現出顯著的倍數差異,還是會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與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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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數額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陷阱通常隱藏在數字之中,而你成功避開了誤導,非常值得肯定。

罰鍰額度的一致性

在《緊急醫療救護法》中,對於救護技術員(EMT)個人的行為規範,其罰則具有一定的對應性。針對救護技術員違反「救護作業程序」(第 42 條)或是違反「執行地點、服儀規定」(第 43 條)時,法律所裁處的罰鍰區間其實是相同的,皆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選項 (D) 將金額刻意提高至 2 萬至 10 萬元,明顯與現行法條不符,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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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容易混淆,有沒有什麼好記的分類技巧或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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