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隨車人員及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 1 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B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 C 救護技術員違反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救護技術員違反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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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看到針對「專業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例如操作程序不當、或在不對的地方執行任務)進行開罰時,請思考一下:法律通常會讓這類性質相近的行政違規行為,在罰鍰的「額度範圍」上呈現出顯著的倍數差異,還是會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與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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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技術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四、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根據前述法條明文,針對救護技術員等相關違規情形之裁罰額度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選項 D 敘述稱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顯與法定之罰鍰額度不符,因此選項 D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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