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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之規定,處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B 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 1 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C 救護人員至少應配置 1 名高級救護技術員
  • D 應有救護人員 2 名以上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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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全國各地的救護資源(包含偏鄉與一般轉診),你會在法律中規定「每一輛」救護車都必須配置一名訓練時數最長、資格最難取得的最高階技術員嗎?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彈性的專業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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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規中關於人員資格的陷阱,代表你對《緊急醫療救護法》的人員編制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條文中,「應有」與「得有」的區別,以及對「特定等級」的要求通常是出題重點,而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救護車人員配置之法定標準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的規定,救護車出勤的基本門檻是應配置救護人員 2 名以上。在一般救護車的情況下,這兩名人員只要具備救護技術員資格即可,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其中至少要有一名高級救護技術員 (EMT-P)。選項 (C) 錯誤地將高級人員設為「全面性」的配置標配,這在實務上考量到人力資源分配是不現實的,也是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觀念驗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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