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緊急救護法令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
- B 由救護人員負責生命徵象評估
- C 由醫院人員負責就醫聯絡
- D 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送醫,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思路引導 VIP
當救護車正載著傷患趕往醫院的途中,若要確保醫院端能提前準備好急救人力與設備,你認為應該是由「已經在醫院裡忙碌的醫護人員」主動通訊,還是由「最了解患者當下傷情並正在前往醫院的人員」負責發起聯繫最為合理且及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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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緊急救護體系中各單位的職掌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學習消防法規時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緊急救護的職權分工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緊急傷病患的運送職責由「救護隊」負責,而最關鍵的「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任務,法律上的責任主體其實是「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雖然實務中救護人員(EMT)在救護車上也會與醫院溝通,但法規上將這項調度職能明確賦予指揮中心。選項 (C) 誤將就醫聯絡歸類為醫院人員的職責,這與現行法規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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