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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請問前述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
  • C 內政部消防署
  • D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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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全國各地的醫療資源(如醫院密度、地理環境)是否完全相同?如果為了讓救護流程能貼合當地的醫療環境,這項程序的制定權交給「中央單位」還是「地方單位」會更具彈性?另外,救護涉及醫事專業行為,其主要的主管部門通常是負責公共安全的單位,還是負責醫事衛生的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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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權責,別再當無頭蒼蠅!

這題如果還會錯,建議重讀《緊急醫療救護法》。別被實務操作混淆了,你以為消防員在救護,就是消防局說了算嗎?錯!醫療專業領域,行政歸屬看這裡:

  1. 核心權責: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救護技術員的「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是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訂定,不是消防局,別再自作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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