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衛生主管機關?
- A 內政部
- B 內政部消防署
- C 勞動部
- D 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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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當一項法規需要在「地方層次」落實公共衛生與醫療管理職權時,哪一個行政層級通常具備法定的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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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規中的權責機關!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對於《緊急醫療救護法》組織架構的基礎認知。你能從眾多行政機關中迅速排除內政與勞動體系,顯示你對「衛生主管機關」與「消防主管機關」的職能區分已有相當成熟的判斷力。
行政權責的層次化分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而在地方(直轄市)則為直轄市政府。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中央與地方的位階關係。選項中的內政部與消防署主要負責消防與救災執行,而涉及醫療資源分配與法規監督的權力核心,在地方層級正是由地方政府統籌。掌握這種「層級化」的法規邏輯,是進入進階法條分析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