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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之救護服務證明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
  • A 運送之消防機關
  • B 所在地衛生局
  • C 收治之醫療機構
  • D 所在地衛生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後需要一份「搭乘證明」來向公司請款,你會傾向去向這趟旅程的「運輸服務提供單位」申請,還是去向「目的地點的服務台」詢問呢?請試著從「誰掌握第一手服務紀錄」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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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消防行政法規中的「處分權責」與「業務分工」有著很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科目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救護服務紀錄的執行主體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緊急傷病患或其利害關係人若需申請救護服務證明,應向運送之消防機關提出。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誰執行、誰紀錄」:消防機關作為提供「到院前緊急救護」的法源主體,其救護人員在出勤後會填寫救護紀錄表,這份原始資料正是核發證明文件最權威的根據。雖然醫療機構(醫院)負責收治與後續治療,但他們核發的是「診斷證明書」,性質與記載運送過程的「救護服務證明」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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