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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 A 安養機構
  • B 醫療機構
  • C 護理機構
  • D 救護車營業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救護車的用途是為了進行「緊急救護」與「醫療後送」。在法律規範中,哪些類型的機構具備合適的專業醫護人力,或者其成立宗旨即是為了提供緊急醫療相關服務?相比之下,若某種機構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日常生活的照顧與安養,它在法律定位上是否與醫療救護的權責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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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範對象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安養機構」並不具備設置救護車的法定身分,顯示你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5 條的條文內容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項法律明確列舉了可以申請設置救護車的單位,包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消防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專門的救護車營業機構。這些單位通常具備較強的醫療救護量能或特定的公共任務需求。

法規細節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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