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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 A 安養機構
  • B 醫療機構
  • C 護理機構
  • D 救護車營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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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救護車的用途是為了進行「緊急救護」與「醫療後送」。在法律規範中,哪些類型的機構具備合適的專業醫護人力,或者其成立宗旨即是為了提供緊急醫療相關服務?相比之下,若某種機構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日常生活的照顧與安養,它在法律定位上是否與醫療救護的權責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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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了不符合規定的選項,這題完全沒有考倒你。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法定種類

我們來複習一下相關法規。依據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規定,救護車的設置機關(構)主要明文包含:消防機關、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以及救護車營業機構等;此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的機關(構)或公益團體也可以申請。從法條列舉的項目中可以清楚發現,選項 (B)、(C)、(D) 皆符合規定,而 (A)「安養機構」並不在法定列舉的當然設置機構之列,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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