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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救護車之設置,下列何者不在明定之設置機關(構)?
  • A 軍事機關
  • B 警察機關
  • C 護理機構
  • D 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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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某個單位可以設置「救護車」,該單位勢必需要具備對應的「醫療專業人員」與「傷病患照護功能」。在政府機關的分工中,有哪些單位的主體業務是處理「生命搶救與醫療復健」,而哪些單位的核心職責則是「維持秩序與法律執行」?法律通常會傾向讓哪種屬性的機關擁有配置救護器材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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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醫療機構。五、護理機構。六、救護車營業機構。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選項中的軍事機關、護理機構以及消防機關均屬於明定可以設置救護車的機關與機構,而警察機關並未列於法條規定的範圍內。因此,警察機關不在明定的設置機關之列,本題正確答案為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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