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請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說明下列各類災害之定義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n(一)爆炸\n(二)海難\n(三)森林火災\n(四)生物病原災害\n(五)輻射災害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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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各類災害之法定定義與對應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解題時應將題目所列五項災害逐一列出,運用精確的法條文字進行名詞解釋,並正確對應其主管機關,建議以條列式並排呈現,使版面條理分明以利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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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災害防救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中,法定各類災害之具體定義,以及其權責歸屬之中央主管機關是否熟稔。\n\n2. 【相關法條/理論】:\n- 災害防救法第3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劃分)。\n-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類災害之定義)。\n\n3. 【涵攝】:針對題目所列五類災害,依據法條分述如下:\n(1) 爆炸: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定義為指可燃性氣體、可燃性液體或爆竹煙火等之漏逸或爆發,造成之災害。\n(2) 海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定義為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火災、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n(3) 森林火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其定義為指林地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引發火災,致生林木損害之災害。\n(4) 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定義為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經研判有立即影響社會持續運作,需跨部會協調,造成之災害。\n(5) 輻射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其定義為指輻射源或輻射作業過程中,因天然災變、設備故障、人為疏失、蓄意破壞或其他因素,引起輻射外洩或人員之輻射暴露,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之災害。\n\n4. 【結論】:各類災害依其性質不同,皆有其特定之法條定義與專屬負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利於災前預防及災時應變。\n\n5. 【答題提醒】:此為純法條記憶題,作答時務必層次分明,先點出主管機關再寫定義。雖近年部分行政機關已改制升格(如農委會升格農業部、原能會改制核安會),建議以當時法條作答為基礎,可於括號內補充現行機關名稱以展現法規熟稔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