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8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之定義為何?該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那些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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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辨識法規名稱與名詞定義。確認「一般處理場所」係相對於製造、儲存或第一、第二種販賣場所的「其他一天處理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接著,針對構造規定,分點列出該辦法第39條的具體規範(如單層、不燃材料、屋頂、窗戶、地板等),層次分明地陳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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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關於「一般處理場所」的法定定義及其建築構造的具體安全要求。\n2. 【相關法條/理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處理場所分類及定義)、第39條(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n3. 【涵攝】:\n(1) 關於「一般處理場所之定義」:依據該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一般處理場所係指製造、儲存場所及販賣場所(第一種與第二種販賣場所)以外,一天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n(2) 關於「該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之規定」:依據該辦法第39條,其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n ① 應為挑高之單層建築物。\n ② 牆壁、柱、地板、樑、樓梯及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n ③ 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其牆壁應為防火構造。\n ④ 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不得設置天花板。\n ⑤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其外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常時關閉式防火門。\n ⑥ 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n ⑦ 地板應為不漏水構造。\n ⑧ 設有液體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者,地板應有適當傾斜度,且設有集流溝。\n ⑨ 設有處理高溫液體公共危險物品設備等特殊情況者,其周圍地面應以不滲水之不燃材料構築,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流溝。\n4. 【結論】:一般處理場所以「一天處理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作為排除製造、儲存及特定販賣場所後之概括定義,其構造需嚴格遵循該法第39條防止延燒、使用不燃材料及防漏集流等9項規定以確保安全。\n5. 【答題提醒】:本題屬於純粹的法條記憶題。作答時,第一部分定義要精準指出「一天處理數量達管制量以上」的要件;第二部分構造規定項目較多,建議分點(例如以建築結構、防火門窗、地板排水等分類)條列,有助於閱卷者快速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