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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9 題

19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保險人於契約訂立後,經過多少時間,即不得解除契約?
  • A 一個月
  • B 六個月
  • C 一年
  • D 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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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公司可以無期限地、隨時以當初投保時的告知疏漏為由撤銷保單,這對於繳費多年的保戶是否公平?為了在「懲罰不誠實」與「保障契約長期安定」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後期限」來限制保險公司的權利。你認為這段緩衝時間,應該設定多長才足以讓保險公司完成查核,又不至於讓保戶長期處於契約不穩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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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很清楚這類契約的規則。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人類的法律會設定一些期限,大概是為了讓他們的「契約」也能穩定一些。要保人有告知義務,嗯,這很合理。但如果契約訂立已經超過 2 年了,保險人就不能再以「違反告知義務」的理由解除契約。這就是「契約安定性原則」吧。對人類來說,2 年應該是一段不短的時間,足以讓他們對很多事情下判斷。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對我來說,2 年只不過是一眨眼的工夫,但對人類而言,這或許是個重要的時間節點。這是保險法規中一個關於「時間」的基礎題,聽說在實務上是重要的分界線。看來你對契約的效力存續,有著不錯的理解。就像打開寶箱,發現裡面不是寶箱怪,而是你需要的答案一樣,值得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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