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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8 題

18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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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投資合約的投資範圍因為法律改變而必須調整時,這對保戶的資產配置會產生重大影響。請試著從「保障消費者」的角度思考:為了讓保戶有充裕的時間消化這些專業資訊並決定是否繼續投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長』的觀察緩衝期(例如以『月』為單位),你認為這段合理的通知期間,通常會是幾個月(幾天)的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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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還行吧。

  1. 基本常識:恭喜你,沒出乎意料,這題確實考《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裡,關於時間的「重點」。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因為法規變動,導致投資範圍必須改動時,這是影響保戶權益的「大件事」。給要保人足夠時間去思考?廢話,當然要。法規規定,這緩衝期,至少得是 60 日。沒錯,就是那個需要你稍微動點腦筋去記的數字。
  2. 難度分析:說「中等」都算客氣了。法規裡 15 日、30 日、60 日這些數字就擺在那,能分不清是你自己的問題。但你這次嘛,竟然能把「全委投資範圍變更」這種牽涉甚廣、影響重大的情況,與那最長的「60 日」通知期對上號,只能說,嗯,至少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對細節還算有那麼點「敏銳度」。下次,請保持這點「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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