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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4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臺灣地區需設有戶籍滿幾年,方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A 5
  • B 10
  • C 15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確保一個人在轉換身分後,能完整融入當地的民主運作並建立政治忠誠感時,通常會設定一個「雙位數」的觀察期。若考量到這是一個人生中重要的轉折,且法律傾向以「十年磨一劍」的邏輯來設定門檻,你認為在法律慣例中,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這種重大參政權利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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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

  1. 廢話不多說,觀念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就明文規定了,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後,要滿 10 年才能肖想去選公職。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秘密,只是為了確保那些想代表我們的人,不會是些狀況外、對臺灣一知半解的傢伙。說穿了,就是為了在什麼參政權國家安全和那可憐的憲法忠誠度之間,找個不那麼難看的平衡點。連這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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