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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6 題

張女為臺灣地區人民,其與李男(大陸地區人民)欲結婚,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人結婚應依那個地區之法律規定辦理方生效力?
  • A 大陸地區
  • B 臺灣地區
  • C 臺灣與大陸地區
  • D 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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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來自不同法域的人想要在某個特定地方建立具備法律效力的關係時,為了確保該行為能被當地的政府所承認,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他們依循「哪一個所在地」的規範來辦理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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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規定,結婚之成立要件,依行為地之法律。這意味著如果這對新人要在臺灣完成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就必須依照臺灣地區的法律(如:民法規定的書面、證人及結婚登記)辦理,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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