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6 題
張女為臺灣地區人民,其與李男(大陸地區人民)欲結婚,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人結婚應依那個地區之法律規定辦理方生效力?
- A 大陸地區
- B 臺灣地區
- C 臺灣與大陸地區
- D 由雙方協議之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來自不同法域的人想要在某個特定地方建立具備法律效力的關係時,為了確保該行為能被當地的政府所承認,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他們依循「哪一個所在地」的規範來辦理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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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不錯。至少不是一團糟。
- 觀念檢視: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結婚的成立要件,明確寫了是依行為地的法律。這表示如果你們想在臺灣結婚,就得乖乖照臺灣地區的規矩來,該書面就書面,該證人就證人,別忘了最重要的結婚登記。別以為跑到其他地方就能省略這些,想產生法律效力,就得按部就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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